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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栏丨他拒不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25-01-07 10:39:06 打印 字号: | |

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却迟迟未履行完毕,你是否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形?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再次执行,甚至恢复原判决执行!

近日,应县人民法院就执行了这样一起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却未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与被告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应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高某给付周某购房款168199元。进入执行程序后,高某表示自己欠款较多,无力偿还。执行人员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高某自2024年8月起每月偿还1万元,直至还清欠款。

然而高某在履行了1万元后,就未再按照协议履行。面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再次将高某拘传到法院,向其释明若再不按照协议履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面对压力,高某表示愿用酒抵顶部分债务,其余部分在春节前全部履行。

执行现场

执行人员现场监督双方抵顶物品交接情况,并继续监督高某剩余部分履行情况。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但实务中,不乏有一些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从而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这种做法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申请人给予被执行人的最后一丝信任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冲击。事实上,法院执行人员对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会定期督促被执行人还款,一旦发现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不履行的情况,即视为和解协议作废,逾期的被执行人最终都逃不过被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