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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暴丨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进行训诫
  发布时间:2023-09-27 19:12:02 打印 字号: | |


应县人民法院法官郁尚国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恐吓申请人的李某进行了训诫。

2023年8月31日,徐某来应县人民法院诉说自己及家人近期遭遇李某恐吓,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恐吓徐某。

近日,徐某来电称其又受到李某的恐吓,寻求法院的帮助。

法官经核实,发现李某确实存在恐吓徐某的情况。法官严正指出李某的行为不仅损害女方权益,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官义正言辞的释法,让李某认识到了错误,并积极认错,表示自己今后会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考虑到李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故法官对李某予以训诫,责令其依法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依法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