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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如何追偿?
  发布时间:2023-09-27 19:04:0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12日,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某陶瓷厂出发驶往县城途中,与于某某驾驶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某某所驾驶的轿主在保险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合某某岳父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了医院抢救费用18000 元,并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诺书》。

因于某某、合某某事后均未偿还垫付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遂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者偿还垫付款18000 元

那么,道路基金垫付款的偿还对象究竟是与机构签订承诺书的承诺人还是事故双方责任人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合某某既是事故的受害人,又是事故的责任人,垫付道路救助基金的原告有权按事故责任比例向二被告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与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用而受害人无力承担时,通过基金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偿。该制度是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及应急机制的重要补充,对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救助基金虽是公益基金,但并非无偿给予,救助机构有权追偿垫付款,回笼的资金可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