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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法官化身“会计”调解好友借款纠纷
  发布时间:2023-09-27 18:34:32 打印 字号: | |


昔日好友,因借款纠纷闹上法庭,李万争法官经开庭成功促成调解,双方终握手言和。

01案情回顾

被告杨某从2010年开始向原告高某及被告其他好友借款,共计25万元。后因杨某无力归还借款,便授权委托高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变卖,房款用于归还借款。

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却不想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多笔给原告的转账记录,坚称卖房款已经抵顶了全部借款,债务清偿完毕。而原告认为卖房款只是抵顶了其中的一部分借款,案涉款项不包含其中,双方剑拔弩张,各执一词。

02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李万争在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发现双方账目模糊不清,对卖房款及归还债权人款项均不明确,已还款项与未还款项数额等关键信息无法确定。庭审持续了一上午,因无法查清事实,调解也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李万争为指导帮助原、被告双方进一步核清账目,要求双方提交全部的经济往来账单,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详细的举证、质证。李万争法官化身“会计”,一笔笔核对涉案双方存疑的账目,为双方理清款项差额,并趁热打铁,耐心为当事人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03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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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