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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当爱已成往事 应县人民法院暖心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3-09-27 18:21: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应县人民法院速裁三组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以调解结案,并协助当事人主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回顾】

原告符某与被告童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了解之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符某便委托媒人上门与童某商量婚约事宜,并送去彩礼金。随后,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

半年后,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发生矛盾,分开各自生活。符某以“支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为由,将童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原、被告私下多次自行协商退赔事宜无果,反而将矛盾日益激化。

【法官调解】

“因给她彩礼钱,导致我现在家庭出现困难,而且我们订婚才两个多月就分开了,真正在一起生活时间非常少,理应退还彩礼!”

“我们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彩礼也是他自愿给的,不可能退那么多。”

在庭审时,原、被告情绪对立、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张绪军先从法律的角度释法说理,原告给付被告数额较大的彩礼,原告因给付彩礼而负有部分债务,并结合县经济发展水平,故可认定原告因给付高额彩礼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随后,又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温情调解的柔性相结合,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的彩礼数额及当地风俗等因素,逐步引导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最终在判决前达成了调解,童某父亲如期来院,返还了部分彩礼金90000元。

本案中,两个有缘无份的年轻人理性分开,两个家庭在该起纠纷中体面退场,本起案件圆满办结。

【法官说法】

近年,我院受理因返还彩礼引发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在解决此类案件纠纷时,决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要以当事人是否已缔约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但一些特殊情形,譬如证明用于家庭实际开销、生育子女等,可依据实际情况退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寄语】

缔结婚姻需谨慎,好聚好散解心结。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主动履行,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且多途径寻求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避免了启动执行程序的诉累。彩礼虽是婚嫁习俗,但不应提倡,也不应是衡量两人感情好坏的标准,更不应是两人分开的阻碍。同时大家要清醒地认识到离婚的危害性,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勿拿离婚当儿戏。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