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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又是你?”驾驶人不长记性两次酒驾!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7-20 15:44:33 打印 字号: | |


01案情简介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家住应县金城镇的李某却不以为然,两次以身试法。

2022年6月的一天,李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罚款2000元。没过多久,驾驶证被吊销的李某又开车上路了,2023年5月,李某开车行驶至应县图书馆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5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罪入刑标准。

02案件处理

案件经应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某在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3以案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酒精含量已达116.75mg/100ml,已触犯刑法。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以,李某虽然未造成外界物体损坏或第三人受伤,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04法官提醒

尽管涉及危险驾驶危害性的法治宣传从未间断,但每年因涉嫌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人数依然在不断攀升。近三年来,应县法院办理涉及危险驾驶罪案件79件79人。暴露出还有一些人民群众甚至党员领导干部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到位,依然抱有侥幸心理,等到事发后却又追悔莫及,悔之晚矣。

每一位公民都是自己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请大家把好手中的方向盘,更要把握好人生的方向盘,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05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喝酒的理由千千万,一杯敬过往,一杯敬明天,但是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你酒驾醉驾的借口!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