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全人类的公害,不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家庭和谐、社会安定,而且诱发大量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
2023年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为大力弘扬禁毒拒毒精神,倡导“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进一步加强全民毒品防范意识,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应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系列全民禁毒宣传活动。
01县主题禁毒活动启动仪式
6月25日,应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霍卫东出席2023年应县“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02开启LED大屏“霸屏”模式
为了让更多群众了解禁毒知识,让普法宣传走进千家万户,应县人民法院户外电子大屏全天滚动播放禁毒公益短片,为过往群众讲解毒品危害,切实增强了群众抵制毒品的能力,营造出了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03毒品犯罪绝不姑息
近日,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202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多次购买毒品出售给杨某等四人,并从中获利。2022年4月7日,应县公安局在应县臧寨乡温家坊村将王某当场抓获,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扣押疑似毒品一包(内有60颗灰白色圆片),经鉴定,疑似毒品净重10.23克,含有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还非法有偿向多人出售毒品,且王某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
04绿色无毒伴成长
为持续强化提升学生识毒、拒毒和防毒能力,全面推进禁毒普法活动向纵深发展,应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军,党组成员、副院长霍卫东及多名干警深入应县金城镇中学开展“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禁毒知识专题课。
开讲前,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军受聘担任金城镇中学法治副校长。
课堂上,法院干警围绕国际禁毒日的由来、毒品的危害、披着“马甲”的新型毒品、诱导吸毒的手段、青少年防毒禁毒的谨记点等方面,通过禁毒知识课件、宣传手册的形式,结合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和真实、鲜活的案例,向同学们生动、直观地讲解了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当前禁毒形势的严峻性以及毒品犯罪处罚的严厉性。同时,通过互动答题的方式引导学生们认识毒品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呼吁大家要时刻保持警惕,学会向毒品说“不”。
今后,应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为筑牢禁毒防线贡献法院力量。
知识聚焦
什么是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中国禁毒网权威发布,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型毒品)。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法律处罚
1.吸毒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2.贩毒处罚
贩卖毒品(一般指向他人提供毒品,无论是等价交换行为还是出售行为,均构成贩毒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毒达到一定数量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者,从重处罚。
应小法提示:
1.要洁身自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识破毒品诱惑,坚决抵制毒品的侵略。
2.要慎重交友,不能意气用事,发现朋友吸毒要及时劝阻,当无计可施时就该立马远离。
3.多参加禁毒活动,让自己彻底地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增强防毒意识和拒毒信心。
4.加强学习,让知识来充实自己,优化自己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