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先生:“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但抚养费必须一次性给到18岁!”
被告张女士:“孩子是我的,我当然会尽自己的责任,但是我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我只能分期给!”
【案情回顾】
近日,应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李万争法官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韩某与张某均系再婚,双方此前各有子女,再婚后又共同生育一子,离婚时就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出现较大分歧,调解组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均不让步。
开庭审理时,原告韩某表示双方感情已难修复,同意离婚,孩子也由其抚养,希望法庭可以处理好孩子抚养费问题,不想日后再因为抚养费出现纠葛。而被告张某也向法官表达了她的实际情况和遇到的困难,表明作为母亲她会尽责地每月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
【法庭审理】
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发现双方虽然感情已破裂,但对子女感情还很深。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基础上,法官重点从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希望不实际抚养方在物资方面给予子女再多帮助。法官耐心的调解为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创造了良好环境,最终让案件得以圆满解决:韩某和张某自愿离婚,双方均放弃财产分割,将诉争财产赠与子女,张某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岁止。
【法官说法】
离婚并不仅是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呼吁】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离异家庭的父母双方,遇事要冷静处理,多从孩子角度出发考虑和解决问题,努力为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和生活环境,尽可能减轻因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和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