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的周日晚上,执行员李星元突然接到这样一个电话。“喂,是法院执行局吗,我找到欠我钱的被执行人牛某某了,他正在城西某某烧烤店吃饭呢,请你们快点来”。“好的,我跟领导汇报一下,法警和警车马上就去,你先盯住,不要惊动了被执行人”。执行员李星元马上通话电话向院领导汇报,随后带领法警将被执行人牛某某带回了应县人民法院南河种法庭,被执行人称其暂时没有钱,可以放其先回去,挣上钱慢慢还吗?我们的执行员会放其离开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拘留措施。由于晚上无法做核酸检测,须得等到第二日上午办理相关手续,经过执行员对被执行人一夜的劝说与普法,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先履行了20000元。事后,双方当事人也明确表示了对我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当日清晨五点半,我院执行干警积极摸排其他案件被执行人家中,共计拘传被执行人3人,共计履行标的55000元,极大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奋战!
法官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