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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第三期——权利篇
  发布时间:2022-03-25 16:37:51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实务工作中,总会听到部分当事人说到对于法律不懂、不知道有什么权利、什么时候申请等问题的声音。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自身的权利,我们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当事人必须在一年内行使的权力汇总如下。


序号

权利名称

具体内容

备注

1

受欺诈方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

2

受胁迫方的撤销权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

3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

4

遗失物的认领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八条

5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四百六十二条

6

债权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五百四十一条

7

合同解除权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

8

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三条

9

受胁迫结婚一方的撤销权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10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11

隐瞒重大疾病时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