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荣幸地在此与各位同仁交流心得,首先祝愿大家生活美满,永远幸福。
我是农村长大的孩子,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父亲幼年时读过几天私塾,在村中能给人写写春联,记记帐目,哪家办红白事业还给当个知客什么的,算是个文化人。母亲虽然没念过书,但她认定孩子们就应该上学,有文化才会被人看得起,说话才有风,所以我们兄弟三人自小都读书。及至后来,父亲患病,家中全靠母亲辛劳操持,弟弟妹妹先后辍学,唯我幸运地从初中、高中一直念下来。高考前夕,父亲已经病得很重了,但他仍把考上学校的希望寄托在我身上。我不是很争气,高考发挥失常,只考上了省城的中专,尽管如此,父母、亲戚仍很高兴,父亲嘱咐我,考上学校就是公家人了,说话办事得有分寸,特别是上了公安学校(父亲不知道其实司法学校不同于警校),今后要给人家处理矛盾的,要把心眼儿安正,以诚心待人,用良心办事......中专毕业以后,我分配到县法院基层法庭,工作没多久,父亲就离开了人世。因经济能力有限,简单地安葬了父亲,为此,我深感愧疚,曾专门写过一些追忆父亲的文字,大概叫做《十字街头》、《法官的父亲》等等。至今回想起来,似在昨日,历历在目,转眼之间,春秋轮回,我已在基层法庭工作二十多个年头了,我的孩子已如我当年一样,参加了高考,步入了大学的校园,二十年风雨沧桑,岁月给我的双鬓增添了白发,淡淡的回忆中已没有了往夕的勃勃雄心和多愁善感,心头只萦绕着我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我的调解办案历程。
调解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从哲学的角度而言,它属于方法论的范畴,现代意义上的调解首先是民间调解和社会调解,然后才是司法调解。司法的功用不可或免地具备双面效应,其刚性的一面是通过惩罚建立和维护秩序,其柔性的一面是倡导和协调以形成风尚。司法调解正是司法柔性功能的实现手段之一,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民事审判工作的琐碎性就在于它涉及百姓纷争、邻里矛盾、家长里短。记得有一次,我们的法庭处理一宗赡养案件,事前了解到,赡养纠纷的根源是四兄弟因分家析产不睦所致,而主持析产的是被告的舅父,被赡养人的兄弟,为此,法庭传唤到当事人后,由我专门骑上庭里的老嘉陵(二轮摩托车),到20里外去接被赡养人的兄弟,帮着说合,好说歹说,临近傍晚,终于说通了兄弟四人,签完调解协议已是上灯时分,乡村交通不便,我只好又骑上老嘉陵,去送协助参与调解人。天黑路难行,返程的途中,我摔到了路边的深渠中,导致左臂撕脱性骨折,落下了阴雨天就疼痛的毛病,虽然如此,因为这宗赡养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我仍然很是高兴,我没有白白付出,我把这种调解方法归纳为协助参与亲情感化息诉法。
还记得有一次,一位大婶急匆匆地赶到法庭,简单问明缘由,原来是她家男人和邻居为建房挖根基之事争执起来,正针锋相对剑拔驽张互不相让,因为双方都是老宅,产权界限不是非常清晰,我随大婶赶到现场,把双方都集中到村委会,给他们讲起了张廷玉的故事。现在记得故事的大概是:清初时期内阁大学士张廷玉兄长在乡里为父亲修建宅第,与邻人因七尺地皮产生争执,便千里修书至京城,求助到张廷玉那里,张廷玉当即回书一封:“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七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兄长收悉回书,主动让出七尺地皮,邻人亦受感召,也让出地皮七尺,从而留下了一丈四尺的巷间通道,人称宰相巷,一时被乡邻传为美谈。讲到这样的故事,双方先是消了一大半气,后来村委干部帮衬说服,我趁热打铁,又讲了些得理尚且让人的道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争执的地皮也得以妥善处理。我把这种调解方法归纳为引经据典情理教育息诉法。
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稍有偏颇,后果严重。记得有这样一个案例。杨姓当事人租了李姓当事人的门面房卖药,双方未签书面租房合同,中途出租方翻建房屋,口头允诺建成后不涨房价,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原住户,可房屋翻建后,出租户出尔反尔,房价上涨,索要房租不成,竟然封了商户的营业房门,引起租房人极大不满,于是一个下午,租房人手持利器,闯入出租商铺内,乱砸一通,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制止后,告知双方按民事纠纷处理,法庭接案后,认为案情紧急,连夜召集双方当事人现场处理,后来得知,就在召集前,租房人已盘算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消息,就要引火烧房,幸亏及时召集双方,才避免了更大的事故发生。通过义正辞严的说服,我批评和制止了其不法侵权行为,又通过多方教育理性沟通,最终使其放弃了不法侵权的行为,双方均同意坐下来协商处理。我把这种调解方法归纳为特事特办现场处置调解息诉法。
记得有一宗交通事故案件,贾莉、张成成、康清梅、才二女、段玉龙诉武开国、人保大同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1、引发案件的交通事故后果严重
这起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武开国自养农用车一辆从事交通运输营运。2011年9月9日在乡村公路与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贾莉、张成成之亲属)及乘员(康清梅、才二女、段玉龙之亲属)二人死亡。这起交通事故两案受害方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合并审理。被告人武开国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一起事故形成三宗案件。
2、各方当事人的生活境况都很差
原告贾莉常年生病,儿子张成成上高中,丈夫亡故,家里中梁断裂,原告康清梅有残疾,婆婆才二女年老体弱,孩子段玉龙年幼,丈夫去世,生活没有着落。被告武开国家境贫困,妻子患精神病未愈,儿女均未成年,父母年迈多病,均须抚养照料。各方家庭境况都不是一般的差。事故发生后,三个家庭十余口人面临重大风险,处置不好,三个家庭破裂,无法生存。
3、办案人员深感压力沉重
接手案件后,合议庭成员均感到压力很大,特别是我本人作为主审法官倍感沉重。案件处理妥当了,三个家庭都有挽救的希望,否则分崩离析,难以为继,老无所托,幼无所依。
4、确定基调、调解为主
办案人员在庭前组织碰头会,确立了调解为主,协商处理的基本原则,多侧面,多层次分头做各方的调解工作,争取院领导、基层党组织以及涉案保险公司的支持与配合,采取庭前调、庭审调、庭后调的模式,下大力气、花大功夫走通调解的道路,使各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达到基本满意的效果。
5、把调解功夫下在平时,把调解工作做在基层,把调解技巧建立在充分调研、了解的基础之上。
(1)做涉案保险公司的工作。
事前调查了解到,交通事故汽车投保交强险一份,限额12.2万元。一般的规律是保险公司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只接受判决,而且是二审判决,很少主动参与调解。在庭前,我联系到了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大同市乌金律师所的尹丽娟律师,就案件基本情况、办案人员的基本思路做了交流。尹律师了解案情后,对各方当事人的处境产生了同情,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当场表示参与调解,就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款12.2万元尽快全额到位,先行赔偿给两方受害者家属。
(2)到被告武开国的村中做通其父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
武开国驾驶农用车出事故的时候,是与本村也是本家一武姓人家合伙去收玉米。事故发生后,武开国年老病重的父母即去该合伙人家中要求其承担责任,但该合伙人却躲避在外,只有妻儿留在家中,双方也闹的不可开交。了解到这些情况,我们驱车到武开国村中,特意与武姓人家 的妻子见了面,她表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帮助武开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武开国父母逼的太紧,又要的太多,让她们往出赎人则更不能接受。我首先向合伙人的一方作了释明,因为武开国的行为是在为共同利益的取得中所为,从法律及道义的角度都应当帮助武开国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我又重点对武开国的父母进行了说服教育,说明对方承担责任是有限度的,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武开国本人,而且双方是本家当户,应当互相理解,互相资助。最后,武姓合伙人的一方基本同意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支付不超过五万元的协助赔偿款额,在此过程中,村委会干部也帮助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武开国的父母表示,为求得受害方亲属的谅解,可以投亲戚、托朋友尽量凑足一次性赔偿款。其中武开国的一位亲戚在县检察院工作,她表示 可以适当资助或借款给武开国的父母,倾尽全力赔付受害方。
(3)开庭之后,不遗余力地寻求解决办法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多次通知两方受害者亲属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请他们面对现实。如果按照他们的原本诉求,很可能被告方倾家荡产都无法达到,只能是稍作调整,部分放弃,否则,不仅赔偿款无法到位,双方可能因此结下更大的仇怨,难以化解。原告方的思想工作也是难做,毕竟孩大娃小,家中缺了主心骨,大小事情无人料理,日后生活艰辛不说,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均难以承受……
(4)判决书送达前最后努力,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数次三番沟通受阻,为免拖延时日,我请示领导之后,只能作出判决,两方受害人损失共计50余万元,判是能判,但判后,被告人得不到赔偿,只能承担较严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亲属也不再努力协助赔偿,除保险理赔款12万余元外,剩余赔偿额无法履行,两原告方生活会更加艰难,被告方则面临妻离子散的后果,令人心酸。发送判决之前,我最后一次把双方代表通知到庭,全盘告知他们裁判后果,双方综合权衡,两方原告各放弃10万元,案外人武姓合伙人补充赔偿5万元,被告人父母投亲托友凑够15万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我征得领导同意,在赔偿款到位,受害方谅解之后,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武开国从轻判处。至此,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调解处理,谈不上如何圆满,只能讲案结事了,各方今后都能继续生存,以图发展。我又勉励两方原告,让孩子们好好上学,好好生活,在可能的情况下,我可以帮助他们争取社会保障、低保救济等等,我本人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围之内资助孩子们完成学业。
还有一宗涉及农用地膜使用引发的近50余户农民状告生产商、销售商的案件。白生财等人购入焦作某塑胶有限公司农用除草地膜种植青椒,当年不同程度出现了减产减收,双方引发诉讼。由于农民们诉讼意识薄弱,在证据保全方面欠缺,导致质量技术鉴定工作难以展开,农民们面临败诉风险,我在实地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厂家使用前谨慎提示义务履行不够,在农作物长势出现问题后协助处理义务履行不完全,随即传唤厂家、销售商代表,同时请工商、质检部门配合取证,终于使厂家回到与农民们和谈的桌子上来,最终达到厂家部分承担农民们损失,农民们也比较满意的处理结果。在此过程中,不仅我做了大量工作,工商、质检、基层民调组织配合参与,形成了联动大调解的局面,我把这种调解方法归纳为抓住弱点以理服人息诉法。
民事审判工作的疑难性还在于社会各方面对调解工作的认识误区,有人认为调解即是“和稀泥”,或是拿法律当儿戏,用法律作交易。事实上这些观念并不完全正确。中国是礼仪之邦,“和”与“合”的观念历来深入人心,以和为贵的思想基础广泛,民贤集有这样的警句:休争闲气、日又平西、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当今社会,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可以坦陈,我国是一个“官司”很多的国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年均审结案件逾万,相当于某些小国一年所有的案件,余姚市泗门法庭年审结案件8000件,每位法官年均结案千余件,可以讲,法官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实践证明,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都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中,而调解正是以其简法明了,不拘一格的形式,化繁为简,灵活高效地彻底解决了诸多不必要裁判的纷争,节省了诉讼成本,有效地利用了诉讼资源,从这一方面上讲,民事案件 的调解有其合理性的土壤。追溯到当年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化纠纷于家常,解矛盾于无形,倒是真正避免了案结而事不了,事了而民不了的现象。作为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接触的是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处理的是一些日常琐碎的纠纷,面对的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老百姓,老百姓是我的衣食父母,我不能因为是老百姓的民事纠纷,小事情而“一推了之”。近二十余年,经我处理的各类民事案不下万余件,大部分的案件我都作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悉心精心的调解,定时定期的回访,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为上访缠访的没有,调解撤诉的居多,我多次受到相关部门的表彰,很多当事人给送了锦旗。辛苦总是没有白费,矛盾也没有激化,乡里乡间多了份和谐气氛。
近年来,法院系统自上而下重视民事调解工作,也给基层法官的工作吃了颗定心丸。我们院里专为基层民事法庭配置了专车,组建流动巡回法庭,以调解处理为主,速裁速判为辅,及时处理了大量小额债务、邻里及土地纠纷,调解撤诉结案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我作为其中的一员,也觉得我的调解经验有了用武之地,同时也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也越来越成熟和老练了,从童子军熬到老审判了,也不必再避讳以学生样的感觉去调解成年人的婚姻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个人总结,民事案件是矛盾产生后、激化前的一段处置过程,调解解决可以有效化解或弱化矛盾,引导双方向合理诉求的方面发展,最终由对立方向转移到平行方向甚至是同一层面。至于调解的过程,肯定比较繁复,人的思维沟通是一项艰难的工作,有了问题才会选择到法院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每个案件都有调解的可能,调解的前提首先是审判人员愿不愿意深入基层,全面调研,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全面材料。调解的过程会不会一帆风顺,视案件具体情况而论,调解主持人有没有威信,取决于主持人是否保持中立,言谈举止是否有失偏颇,是否在双方之间会产生合理怀疑,同时还要具有相当的人格魅力。调解还是要有一定的方法和经验,调解的艺术从何而来,当然是从实践中来,非是纸上谈兵可偶得之,调解的切入点可以有很多角度,可以义正辞严,也可以情理并重;可以循循善诱,也可以直奔主题;可以案例示范,也可以引经据典,在这些方面,宋鱼水、陈燕萍等优秀法官都作了优异的典范。我没有他们那么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水平,但只要有一种不偏不倚的心境,有着为普通老百姓说句公道话,办件实在事的信念和追求,就一定可以作到能调则调,案结事了,给清平世界带来一丝和谐完美的气息。
最后,借此机会以个人观点对民事调解工作提出几点期冀。
民事审判的调解原则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具有现实的经济文化、法治背景,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亟待完善的背景下,民事调解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将最终由诉讼法规范加以确定,实务界期待立法界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调解机制。
一、总结民事调解“个性化”司法理念,确立调解适时启动解决纠纷机制,如诉前调解启动程序,诉讼过程贯穿结合,诉讼终结前最后调解。
二、总结民事调解“专业化”司法理念,确立案件分类流程解决纠纷机制。如设置调解庭,专职调解员。
三、总结民事调解“社会化”司法理念,确立大联动调解解决纠纷机制。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制度。
四、总结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化”司法理念,确立启动程序方面的制约要求,诉讼成本对比要求,调解协议真实性要求,调解案件审限要求,调解主持者完全中立化要求。
以上仅是个人一家之言,也是一名二十年基层法官的些许琐碎经历,在司法改革和和谐社会的大潮中的确微不足道,但谨以此与司法界同仁研榷,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