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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12-03 08:33:5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结案方式分为执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和解。

第二条 执结

执结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结时,执行员应制作案件执结通知书,写明应执行标的、实际执行标的,当事人缴纳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数额,案件执结通知书应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执行中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中止执行,造成执行期限内不能结案;

(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暂时不能处分的;

(三) 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且该执行标的为判决书确定的特定物的;

(四)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从执行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的;

(五)当事人一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从执行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

(七)案件执行必须待另案审理完毕或执行完毕后方具备执行条件,且该过程超过执行期限的;

(八)案件进入再审且已作出中止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

(九)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

(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要求裁定不予执行,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

第四条 对于根据前款第(二)项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必须用尽一切执行手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两次以上执行笔录。

第五条 中止执行的案件,执行员应提前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并逐级审批后,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

中止执行裁定书应写明:应执行标的、实际已执行标的、尚需执行标的、执行中止事由、缴纳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数额,中止执行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并写明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中止执行裁定书申请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10日内申请复议和听证。

中止执行裁定书应至少送达申请执行人一方。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中止裁定提出复议的,合议庭应进行听证。

第七条 终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结执行: 

(一) 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撤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或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对被执行人剩余债权追索的;

(二)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有权机构撤销的。

第八条 执行和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虽未全部履行完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了不小于未履行标的额的担保的;

2、由具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担保;

3、执行和解约定分期执行的期限超过执行期限的;

第九条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系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有特别授权条款的委托书。

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制和解。

执行和解结案应制作执行和解结案通知书,内容包括应执行标的、和解协议确定的执行标的、实际已执行标的、缴纳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数额,并写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结案通知书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收。

第十条 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由执行合议庭负责审查。经合议庭审查同意后依据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主办执行法官应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执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和解结案的,执行员、书记员均应于当月按规范装订好卷宗,月底交内勤统一到立案庭报结,报结前由案件评查组评查合格后归档。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研究室